泉州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专升本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2024年专升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专升本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办学类型、办学规模
学校全称: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国标代码:12928
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
学历层次:本科、专科
学 制:4年、3年、2年
网 址:https://www.qvtu.edu.cn
微信公众号: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校 址:(晋江校区)晋江市内坑镇大学路1号
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是全国首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2022年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是福建省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校。以学校作为牵头高校、以晋江经济开发区为依托、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牵头企业联合创建的晋江市域产教联合体,入选首批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是福建唯一,也是全国县域唯一、民办高校唯一。
坚持“扎根晋江、服务泉州、面向福建”,以建设“产业伙伴型大学”为目标,推动专业群与华为、比亚迪、安踏、万华化工、九牧等行业标杆企业、区域龙头企业共建产业学院、订单班、协同创新中心、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工作室等,助力学生高质量就业。具备留学生和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资格。
第三条 校训、培养目标
校 训:忠诚、勤奋、创新、奉献
培养目标:健康长寿心灵美、就业创业能力强、造福社会贡献大。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专升本招生工作,贯彻相关政策,确定招生专业、计划,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章程和招生实施方案的草拟,以及招生宣传、网上录取与录取结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投诉电话:0595-22545888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校2024年专升本招生各专业招生计划、退役军人专项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为准。专升本各专业学制均为二年。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有关规定我校实施自主定价,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各本科专业学费为24800元/人·学年。
第八条 住宿费:六人间1600元/人·学年、四人间2400元/人·学年。
第九条 代办费(书籍资料费等):详见《新生入学指南》通知,采取预收按学期结算,毕业前结清。
第十条 退费标准:参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统招录取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为鼓励进步、表彰先进,学校还设立了学习奖、职业技能奖、科研奖、才艺奖、宣传奖、创品牌奖、素质教育奖、体育竞技奖等20余大类奖学金。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百万爱心工程、家园基金、勤工助学中心等助学体系。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福建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结果须合格。
第十四条 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照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校征求志愿阶段录取结束后,生源仍不足的,可提出降分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该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含20 分),在征求志愿有填报我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录取。未报到考生的招生计划余额不再组织补录取。
第十六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上级主管招生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我校仅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经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规定时间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在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章 学历证书颁发办法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本章程由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 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大学路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
邮 编:362268
电 话:0595-22500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