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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14 07:53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浏览:3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四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工作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工作处可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的考核(考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实行全程监督,监督具体实施部门规范操作,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申诉电话0516-68601568,申诉电子信箱:XZYZJJJCC@163.CO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计划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七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标识码 :4132014329    

省内代码:1232

校址: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路6号

邮政编码:221004

第八条  学校简介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江苏省第一所、也是淮海经济区第一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84年的江苏省徐州幼儿师范学校,2005年经省政府批准更名为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详见学校官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委会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统一高考成绩以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统一组织,择优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招生计划仍有空余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实行“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先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采用新高考综合改革(“3+1+2”模式)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第十三条  艺体类专业根据考生的高考投档总分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普通类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加分政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院校予以加分: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转专业文件精神及要求,学生入学后可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后符后条件者可转入其它专业。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生﹒学年):文科类4700、理科类5100、工科类5300、农林类2200、医学类6200、体育类4800、艺术类6800;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收取住宿费,标准为800-1400元。

第二十条  奖贷助学措施

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按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和单项评优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求职创业补贴、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各类社会资助等。

第二十一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凡在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严肃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报到时,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入学资格及体检结果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路6号 编码:221004

咨询电话:0516-68601012 87893207

招生网址:http://www.xzyz.edu.cn

微信公众号:xzyzzjcx

电子邮箱:xzyz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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