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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5 15:18中国农业大学浏览:5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大学章程》,结合本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中国农业大学,简称中国农大,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CAU,学校网址为www.cau.edu.cn。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领导开展学校本科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中国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2024年继续面向全国招生。招生专业涉及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等7大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各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学校安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4年学校有49个专业纳入到17个大类招生,23个专业直接按专业招生。除动物医学类专业学制为5年以外,其余专业学制均为4年。

第十条 按专业大类录取的考生,入学以后将按专业大类统一组织基础教学,1~2学年以后,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就业意向、教学资源等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继续学习,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获得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学、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葡萄与葡萄酒工程、电子商务、草坪科学与工程等7个专业仅在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甘肃省招生;新生到北京报到,在北京完成第一年的学习后,从第二年起到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山东省烟台市)进行教学和实习直至毕业;以上专业本科生仅限在烟台研究院7个专业内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的收费严格按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2024年本科(含港澳台地区)收费标准为:农学、园艺、园林、植物保护、动物科学、草业科学、动物医学类、水产养殖学、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草坪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学费3000元/(生•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传播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费,一年级10万元/(生•年),二年级起11.46万元/(生•年);农林经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费,一年级8.8万元/(生•年),二年级起9.5万元/(生•年);其余专业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900-1200元/(生•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 学校招收的本科考生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高考报名资格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五条 加(降)分政策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在普通类统考招生中,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全国性加分投档政策,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的各类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专业安排学校对普通类招生的进档考生(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采取分数优先,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竞争同一专业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简称理综)/文科综合(简称文综)科目的成绩,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直至完成该专业计划。综合改革省份以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中选测科目的最高成绩作为理综(文综)成绩进行比较。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参考考生成绩、所报专业倾向等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一志愿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投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退档。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八条 定向就业生学校招收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列有招生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学校只录取填报定向就业专业志愿,有书面申请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且投档分数在学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被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不能报考研究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类型的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鼓励回生源地就业、创业,同时允许在内地就业。

第十九条 强基计划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也称强基计划)的首批高校之一,强基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省份以各省划定分数线为准),按照分省计划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中高考成绩占85%,校考成绩占15%。

第二十条 国家专项计划学校承担国家专项计划,2024年继续面向国家规定区域招生,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省份以各省划定分数线为准)。

第二十一条 高校专项计划学校承担高校专项计划,2024年面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的区域招生。获得学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资格的考生,录取时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择优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省份以各省划定分数线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传播学(中外合作办学)、农林经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安排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且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各招生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按学校提前公布的2024年拟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考生。除规定的条目外,根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有以下情况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理科试验班(生命科学)、生物育种科学、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园林、植物保护、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环境工程、动物医学、中兽医学、兽医公共卫生、动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健康、葡萄与葡萄酒工程、化学、应用化学、水产养殖学等专业。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应用气象学、地理信息科学等专业。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农林经济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电子商务、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农村区域发展、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体检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经济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大力推进发展型资助项目,助力学生成才。相关申请程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咨询电话:010-51423187。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外语教学中目前只提供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原则上应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及录取结果等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网址:http://jwzs.ca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10-62737682。

第二十九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电话:010-62736994。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第2024-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由中国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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