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4 年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 号)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学制:四年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 2 号
邮政编码:710100
学院招办电话:029-68084661 029-68084662
网址: http://www.xacxxy.com
第四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 院正式学籍的本科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要求,由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院颁发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 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其他语种均可报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进校后必修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九条 学院预留计划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区、市)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我院本科总计划数的1%。
第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我院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且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在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排序的,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对所报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投档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缺额专业。
第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录取依照当年该省(区、市)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在允许退档省份的投档录取过程中,为保证被录取考生的权益,有强烈意愿放弃就读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发送退档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学院将予以退档。不允许退档的省份,学院将按生源省份的招生录取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经与生源地省(区、市)级招生部门协调同意后,将对个别专业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五条 美术学和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考生需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都相同且无位次顺序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考生在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相应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执行生源省份规定。综合成绩相同时排序,若生源省份有规定执行生源省份规定,若生源省份没有规定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抄送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教育厅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退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学校资助
“三好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
“学习标兵”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单项奖学金(科技创新奖、论文著作奖和荣誉奖):500-10000元不等。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本章程的规定与国家和生源所在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所在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