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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1-06-06 01:29山东工商学院浏览:47次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2021年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工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工商学院,学校代码:1168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191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投档比例提档。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业(类)招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进档考生按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照考生所报志愿确定录取专业(类)。在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具体要求的则从其规定;若无则按文科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科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的规则进行录取,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要求考生的高考语种为英语或日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高考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俄语、日语。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东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工商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工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5—6903560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sdtb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工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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