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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1-06-07 13:26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浏览:48次

为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石油化工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学校代码:1338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71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合署)等部门人员组成,全面实施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负责举报信息的落实和处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招生。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春季高考录取规则

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专业技能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二)夏季高考录取规则

1.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则

(1)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专业清”原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取满计划为止;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2)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2.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山东省音乐学专业使用山东省音乐类联考(山东师范大学平台)专业成绩。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山东美术类专业:数字媒体艺术关联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河北省音乐学专业使用河北音乐学统考成绩。考生进档后,录取办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及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平行分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仅限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男女生比例:学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市),考生需符合公布的招生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规则按生源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在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slcupc.edu.cn)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与培养,考生按照专业大类填报高考志愿。新生入学后,经过1-2学年(视所在大类有所不同)大类培养后,按照专业分流原则和学生意愿进行分流,进入专业培养;达到毕业与学位要求者,按所在专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对以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0546-7396881,7396011;

咨询电话:0546-7396603   传真:0546-7396011;

招生办公室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71号;

邮编:257061

学校网站:https://www.slcupc.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s://zs.slcup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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