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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

陕西-西安市 综合类 本科民办

1928年 陕西省教育厅 2003亩

西安培华学院202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发布:2021-05-09 03:21 来源:西安培华学院 浏览:4088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以下简称“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培华学院,国标代码:11400,在陕招生代码:8036。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为高职(专科)办学层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培华学院

证书种类:分类考试招生属于学校高职(专科)招生类型,发放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简介

西安培华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本科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可追溯到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陕西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七迁其址,九易其名”。198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由著名教育家姜维之先生在恢复原培华女子职业学校的基础上,恢复成立了新中国首家专门招收女性学生,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校“西安培华女子大学”。2003年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2014年获批为陕西省转型发展试点院校,2018年获批为陕西省“一流学院”,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中国十强民办高校、中国社会影响力民办高校、中国最具社会责任单位、陕西省依法治校示范校、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省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学校现有高新、长安、郭杜三个校区,占地面积130.4万平方米,校舍面积51万平方米,建有校内实习实训基地195个,省级实验教学中心7个,校外实训就业创业基地450个,馆藏纸质图书229.1万册,电子图书183.5万册。学校着力加强校企合作、政校合作、校校合作建设,目前学校与140余家知名企事业单位建立深度校企合作关系。学校设有9个二级学院,开设有本、专科专业60余个,形成了以工学、医学、管理学为主,文学、经济学、理学、艺术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学校现有普通本专科在校生22500余人。

第五条 办学地址

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长安校区)邮编:71012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教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纪委及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组成。

各部门职责: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牵头招生宣传,负责招生报名、考生信息核准、准考证发放,组织考试工作、考场编排、成绩核算公布、提交拟录取名单、办理正式录取手续与信息公布、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注册。

财务管理中心:工作款项保障工作。

纪委:负责招生考试录取全过程的纪检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并督促运行,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咨询电话:029-85680000 传真:029-85680001

官方网址:www.peihua.cn 邮箱: zhaoban@peihua.cn

咨询QQ: 800002210 微信号:peihuanews 微博:@西安培华学院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大类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九条 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学校招生专业对应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专业包含:1.建设工程管理类;2.医学技术类;3.护理、公共卫生与健康管理类;4.财经商贸类;5.教育与体育类;6.公共管理与服务类;7.计算机类;8.机电设备与自动化类等8个专业类,19个专业及方向。目前学校的招生专业尚未备案,考生正式录取结果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20年)》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拟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的考生必须于2021年3月4日-5日,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www.sneac.com)陕西省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查看我校招生章程、计划及专类视频,做好申请准备。

2021年3月6日9:00至3月10日17:00,再次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www.sneac.com)陕西省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我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考生于2021年3月12日前进行确认,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二条 我校将于2021年3月12日,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组织相应考核依据的测试。

注:“普高生”类:为普通高中毕业生;“三校生”类: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即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者)。

第十三条 我校将在预录取之前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省招生办报送参加测试考生名单及成绩库,并于2021年3月25日17∶00前将本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次日,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预录取者于2021年4月2日17:00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1. 第一次注册报到后,我校若仍有计划缺额,可进行递补录取。要求在我校测试成绩库中,且未到其他任何高职教育院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考生,可于4月3日9∶00至9日17∶00参加我校的递补预录取。

    递补预录取者于2021年4月16日17:00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2021年陕西省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仍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方式,测试满分为300分。其中,文化素质测试120分,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180分。

    “普高生”类: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省招办提供,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20分,分专业类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180分;“三校生”类:文化基础测试与职业技能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文化基础测试满分为12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为180分。

    第十六条 考试办法

    “普高生”类:

    总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院校职业适应性测试

    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6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进行换算:

    A以20分计, B:15分计, C以10分计, D以5分计。

    “三校生”类:

    总分=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测试+院校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以不低于实考人数的3%设定淘汰比例,按核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递补录取同原则),取满计划为止。核算总分平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普高生”类)或院校文化基础测试成绩(“三校生”类)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学校每年奖励学生覆盖率高达45%。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特困3800元/年/人和一般贫困2800元/年/人两档执行。同时,学校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特设培华奖学金、姜维之奖学金、学生专项奖学金、学长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等多项奖学、奖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工作量发放报酬。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依照《西安培华学院2021年分类考试疫情防控实施方案》要求,考生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准考证、西安一码通绿码实名登记入校考试,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体温检测、网络预约、错峰错时、隔位就坐、防疫消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培华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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