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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广东-广州市 综合类 专科公办

1984年 广东省 -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2024年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招生章程

发布:2023-06-15 05:46 来源: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浏览:7185 手机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学制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六章  报名方式

第七章  转段考核办法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九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一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三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2023年转段考核与2024年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1〕1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3〕5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0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新路北段669号

邮政编码:511442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学制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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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学制五年,其中中职学段三年,高职学段二年。经转段考核并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中职学段第三学年在中职学校按照五年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第四和第五学年进入我校接受普通高职教育,收费、学籍分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高职院校收费管理、学籍管理政策执行。入读高职学段期间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

2021年被试点中职学校录取并在相关专业“三二分段班”就读,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具有正式学籍和符合2024年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试点专业“三二分段班”学生身份以中职学段招生录取时身份为准。

第十七条  报考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正式学籍和广东户籍及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外省户籍的学生。

(二)须在中职学段毕业后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学历证书。

(三)非广东省户籍中职应届毕业生还须符合我省高考录取政策。由于录取环节在转段考核之后进行,中职学校将在转段考核报名时,告知考生,明确“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考生取得高考报名考生号才能参与录取,不符合高考报名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转段考核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前获得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资格证书之一: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C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开展试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其他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证书。

各专业对口职业资格证书包含以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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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第五学期前(含第五学期)在地市(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学生,可免证书要求。

第六章报名方式

第十九条 考生只能报考中职学段试点专业对口的高职专业。

第二十条 报考办法:试点中职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审核通过的转段考核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组织有意参加转段考核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报考,中职学校进行初审后,将报考材料报我校进行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学生不予参加转段考核和招生录取。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材料按《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函[2017]4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执行,由中职学校集中收集在高考报名时由地市招办审核完成。报名工作完成后由我校统一在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输入和校对参加转段考核学生信息。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一)学生报考:对口中职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意参加转段考核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报名参加转段考核。

(二)中职学校初审:中职学校根据学生的报考情况,结合中职学段的录取名册进行审核,将《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学生信息汇总表》和学生的中职学段录取名册交到我校招办进行复审。

(三)报考资格复核:我校对报名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如发现考生提供虚假报考资料,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四)组织考生参加高考报名及体检:中职学校必须在2023年12月底前按2024年高考要求组织考生参加高考报名,并到医院参加高考体检。没有高考报名和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第七章转段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 转段考核以过程考核为主,转段考核总成绩由中职学段前两年若干门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组成;转段考核总成绩满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实行教考分离,由我校组织命题,对口中职学校在该课程学习结束时,采取笔试、认定、实操、面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 我校依据转段考核工作方案,会同中职学校组织开展转段考核,并按一定规则形成转段考核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我校联合对口中职学校将转段考核总成绩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于7月底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成绩录入普通高考录取系统、报省招生办公室。

第八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 转段考核总成绩满分值为100分,录取以对口中职学校专业为单位,根据转段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其中转段考核总成绩低于40分者、体检不合格者或无体检结果者均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后,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并将录取名单在我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免试入学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中职学校“三二分段班”学生,经有我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转段考核,被我校对口专业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布。符合“三二分段”高职学段录取条件的学生不得参加其他类型的高职院校招生考试。

第九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十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二条 经本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中职毕业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新生入学后,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

第十二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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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4560708、84560798、84567663

传   真:020-34824703

电子邮箱:gzkmuzsb@126.com

学校网址:gzkmu.edu.cn

招生网址:gzkmu.edu.cn/zsw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邓老师

监督电话:020-84560179

传   真:020-84560179

电子邮箱:gzkmzsjc@126.com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于2023年5月1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转段考核与2024年录取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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