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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2024-04-06 14:06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浏览:4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2024年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4046)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毗邻福建农林大学福州金山校区。第一年在福建农林大学安溪校区培养,第二年在福建农林大学安溪校区或福州校区培养,入学报到地点以学院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专科起点二年制本科普通全日制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四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符合福建省教育厅有关专升本报考条件,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专升本招生计划,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院相关招生信息可到学院招生网站浏览。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学院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征求志愿阶段录取结束后,生源仍不足的情况下,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生须在入学前取得高职(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对于前置学历不符合规定的新生不为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入学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九条 学院2024级专升本各专业学费标准按闽发改价格函〔2023〕283号文件执行。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变动学籍的,学院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规定进行退费。

(一)学费标准

1.农学、林学、动物医学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人民币19000元;

2.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农村区域发展、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英语、广告学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人民币20000元;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园林、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化学工程与工艺、交通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人民币22000元;

4.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人民币23000元。

(二)住宿费标准:学生住宿配置空调、热水器、电风扇等,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含空调)按每人每学年人民币1020元至1300元。

(三)学费、住宿费等如有调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奖助学金政策

(一)学院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文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学院对省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获奖的学生按规定予以奖励。

(三)学院设立相关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学院积极拓展社会资助渠道,具有较为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53129。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政策变更,按新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768357、83799336

学院网站:https://jsxy.fafu.edu.cn

学院招生网站:https://jsxy.fafu.edu.cn/jszsb

招生办电子信箱:jsxyzsb@fafu.edu.cn

邮编:350002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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