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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14 13:52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浏览:5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4219

第三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四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校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11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概况: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乌兰察布盟卫生学校,2009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专科学校,目前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的一所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由校本部和附属医院两部分组成,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体,五年制高职教育和成人教育为辅助,兼顾职业培训。学校是乌兰察布市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全国第二批急救教育试点院校和自治区首批急救教育试点院校,全区红十字会示范学校,国家卫健委第二批基层西学中能力建设工程带教基地,自治区健康照护项目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全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基地,获批中蒙药资源基础研发内蒙古工程研究中心,入选自治区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自治区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基地。

第八条 开设专业:护理、助产、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眼视光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卫生信息管理、中医学、蒙医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口腔医学技术19个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设立由校领导以及招生就业处、纪检处、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学校招生规模、合理编制招生计划,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高职高专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由纪检处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四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含政策性加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录取以投档分(含政策性加分)为排序成绩,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录取,即在同一个学校志愿中,按照“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高职语文、高职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体检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日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条 专业介绍等详细内容请见学校官网2024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4-8303030,0474-8303031

传真:0474-8303031

通讯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邮编:012000

学校网址:http:∥www.wlcbyz.org.cn

微信公众号:wlcbyz1959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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