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市 理工类 本科民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国标代码:13905。江苏省内普通类、艺术类招生代码为1810。其他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类型:独立学院。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励学路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的要求,我院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网站或相关招生资料上查询。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日常招生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教学实际,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我校以往招生情况,确定2023年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学院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1%。
第十一条 高考外语语种要求:除语言类专业外,其他专业招生语种不限。各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
第十二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学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报考酒店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英语采用雅思课程教学,需有较好的英语学习能力。
报考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对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色盲、色弱禁止报考。
报考泰语专业,大三学年学校安排参加赴泰留学实习项目。
第十四条 依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的规定,学校认可对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的加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以投档分由高到低排序,依照志愿录取。按“专业(类)”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类)考生予以录取。按“院校”或者“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各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考生专业调剂范围仅限进档的“院校”或“院校专业组”内,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
考生投档分相同时的排序规则如下:
1.高考综合改革实行“3+1+2”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类考生,历史科目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物理科目类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高考综合改革实行“3+3”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3.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4.艺术类专业考生进档后,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
江苏省艺术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山东艺术类,浙江艺术类考生根据投档专业录取。
5.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被调剂专业录取要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6. 在同等条件下,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专业调剂时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1.学费:根据苏价费〔2013〕154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人文社科类14000元/年∙生; 理工科类15000元/年∙生(嵌入式培养类专业17000元/年∙生);艺术类16500元/年∙生;中外合作办学类25000元/年∙生。
2.住宿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根据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具备的条件,按相应标准收取。我校具体标准为:1500元/年∙生。
3. 学费、住宿费及其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则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最新批复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奖励在校优秀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证书及颁发办法
第十八条 证书类别: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毕业证书;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证书颁发办法: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颁发国家认可的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符合条件者,授予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的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网站或相关招生资料上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25-57931196 025-57931197
监督电话:025-66205080
邮 箱:zs@njpji.edu.cn
QQ咨询:1642777038
学院网址:http://www.njpji.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 http://zs.njpji.edu.cn
学校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励学路9号,邮 编:211222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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