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 医药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272
第六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毕业证书:
普通专科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校地址:
南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阿城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西九大街 博雅路2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成立由校长张晓杰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招生相关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2023年招生专业有护理(3+2)高本贯通、口腔医学(3+3)高本贯通、护理、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免费医学生)、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康复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康复治疗技术、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检验技术、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针灸推拿、口腔医学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预防医学、健康管理,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一)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报考我校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为考生安排专业,专业志愿顺序依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理综、语文;文史类(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综、数学。
(三)对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调档及安排专业时均予以承认。
(四)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其它专业男女不限。
(五)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男女比例无特殊限制。
(六)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四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十三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继续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招生专业如下: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护理专业(专科)对接牡丹江医学院护理学专业(本科)。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口腔医学专业(专科)对接牡丹江医学院口腔医学专业(本科)。
第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护理(高本贯通)专业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培养,后两年在牡丹江医学院培养;录取口腔医学(高本贯通)专业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培养,后三年在牡丹江医学院培养。
第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转入本科高校后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续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一)学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学校设有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贷、助、勤、补、免”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南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邮 编:150086
阿城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邮 编:150301
江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西九大街博雅路2号
邮 编:150025
咨询电话:0451-53631344 0451-55656245
传 真:0451-53659054
邮 箱:hljhgz@126.com
网 址:www.hljn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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