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 综合类 专科公办 双高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具有我校招生计划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通职业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052,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主校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9号)、海门校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51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通职业大学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国有公办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地处“上海经济一小时圈”——南通,是国家首批创建的职业大学,是国家“双高计划”高校,是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办学五十年来,名师云集,人才辈出,以“厚德远志,格物致知”为校训,形成了独特的办学理念和“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学校毕业生均高质量就业,连续十多年被江苏省政府授予“江苏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督导A等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通职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备注: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 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再次排序进行录取,如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再次排序进行录取,如仍相同,则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评委结合专业要求等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录取参考。
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相关省份美术类专业统考和高考文化统一考试,美术专业成绩需符合相关省份要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按相关省份公布办法折算)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以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评委结合专业要求等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录取参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700元,工科类专业53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1250元(苏价费【2002】369)。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专门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助力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89号
邮政编码:226007
招生咨询电话:0513-81050716,0513-81050718
招生传真:0513-81050717
咨询QQ:1453339302
微信公众号: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办
电子信箱:ntzdzsb@126.com
招生监督电话:0513-81050825
招生监督邮箱:zdjw@mail.ntv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w.ntv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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