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市 综合类 本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升本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邮编:364012。
第四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二年。
第六条 学历学位: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作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领导开展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审议等,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进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最新颁布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2024年专升本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归档调整我省未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公办本科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闽收费〔2014〕1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费
1.重点学科专业5200元/学年;
2.艺术类普通专业8400元/学年;
3.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年级4800元/学年,第三、四年级16000元/学年;
4.其他一般专业4800元/学年。
(二)住宿费
1.普通宿舍:4人间600元/学年;
2.学生公寓:8人间650元/学年、6人间970元/学年、4人间13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考生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不合格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4〕7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1.普通考生和脱贫户家庭考生录取原则:按考生投档分(含照顾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成绩排列的顺序依次按专业基础课、思政理论、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大学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2.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原则:按照考生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遇同分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已通过资格审核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可免于参加职业技能综合考查并优先录取。
3.获奖考生录取原则:按照获奖层次的高低,依次按照国赛一等奖(金奖,不分获奖项目)、国赛二等奖(银奖)、国赛三等奖(铜奖)、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胜奖、省赛一等奖(金奖)排序;获奖等次相同时,按专升本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遇同位次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
第二十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开设英语和日语。
第六章 奖学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政策: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设立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班级学生数的2.5%、7.5%、15%;单项奖学金300元/人·年,据实评定。
3.设立创新创业实践奖学金,符合条件学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奖励金额3000元/人。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按照《龙岩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助学政策:
1.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5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2800元/人·年;资助名额根据“福建助学”APP认定结果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在生源地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报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接收助学贷款账号信息如下:户名:龙岩学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罗支行,账号:13-710101040000744)
3.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4.社会助学:社会爱心人士或企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5.临时困难补助:学校设立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在校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等不同情况,予以一次性补助500-5000元。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2024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学校网址:www.lyun.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w.lyun.edu.cn。招生办电话:0597-2793756 传真:0597-2793756。纪检监察室电话:0597-2793729。录取结果可登入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eeafj.cn/。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龙岩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岩学院教〔2023〕20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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