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市 师范类 本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我校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直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其前身为南宋时期张栻创办的长沙城南书院,1903年始立为湖南师范馆。1912年和1914年相继改为湖南公立第一师范学校和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解放后更名为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2000年升格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升格为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并更为现名。
第四条 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英文名称为: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2034,省内代码为4348。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即城南书院校区(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356号,邮编410002)和东方红校区(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邮编410205),学校网址:https://www.hnfnu.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明确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统筹领导作用。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录取工作中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纪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督考,查处违纪违法事件,做好信访工作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要求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实施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的管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考生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每年具体的招生专业、专业简介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口语须合格,英语单科成绩按150分满分计算须达到110分以上。如与当年生源省(区、市)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区、市)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英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体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使用各省(区、市)统考成绩。
第十四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报考我校的考生,选考科目要求以考生所在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体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区、市)招生计划数的110%。湖南省各科类提档比例不超过相应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九条 非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并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的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
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同分的情况,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认可各省(区、市)艺术统考成绩。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同分的情况,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2.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高考文化满分)×750×30%+(专业统考分/专业统考满分)×300×70%。综合成绩同分的情况,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3.如上述原则与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设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该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投档成绩。
第二十三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我校录取原则按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测。对复查(复测、复检)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各项收费标准见学校招生网(http://zhaosheng.hnfnu.edu.cn/)
第二十七条 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1.5—2‰(依据当年省资助中心下达指标为准)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3-4%(依据当年省资助中心下达指标为准)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600-1200元不同等次的校级奖学金,15%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每人每年2200—4400元不同等次的国家助学金,20-30%(依据当年省资助中心下达指标为准)的学生可获得该项资助;同时,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校级经济困难补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新生报到“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办理先入学后缴费手续,同时为已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及时确认信息办理回执(注:凡我省高考录取新生可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设有“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可为学生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招生简章等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区、市)高考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招生地点:东方红校区。联系单位: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东方红校区创新创业大楼407、409室)。
招生咨询电话:0731-88228176、88228033
招生监察电话:0731-88228206
传 真:0731-88228169
网 址:http://zhaosheng.hnf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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