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市 师范类 本科公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乐山师范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649(国标代码)
第四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
第五条 乐山师范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才兼备、身心健康、职业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本科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计划,用于解决各省(市、自治区)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三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加分政策(少数民族预科除外),以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除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且口试合格的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主要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身高要求
1.报考体育类专业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
2.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含省属公费师范生)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作为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选考科目的考生。
2.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1)学校所有专业均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2)英语专业按照高考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英语成绩相同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按照高考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数学成绩相同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其余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3)同分考生录取规则。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3+1+2新高考选考历史类、3+3新高考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工类、3+1+2新高考选考物理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4)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对于仍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能否投档到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体育类和艺术类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仅录取专业与文化成绩双上省控线考生。
2.体育类与艺术类各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生源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分数线后,对进档考生,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如果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今年在四川省招收的省属公费师范生、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定向培养的大学本科生的投档、录取,依据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与武汉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根据武汉大学当年确定的联合培养的专业和名额,在大一年级下学期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择优确定联合培养对象。实行“1+2+1”联合培养模式,即大一年级和大四年级在乐山师范学院学习,大二年级和大三年级在武汉大学学习。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我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与武汉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由乐山师范学院颁发,毕业证加盖乐山师范学院和武汉大学印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没有授权、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于假冒乐山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奖、贷、勤、助、补为主的资助帮扶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2276288、2276247
招生网址: http://zs.lsnu.edu.cn
电子邮箱:lstczsb@lsnu.edu.cn
学校网址:www.lsnu.edu.cn
学校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
邮政编码:614000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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