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市 综合类 本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池州学院(国标代码:11306)。学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教育园区。
第三条 池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察。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九条 对于报考我校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同分排序规则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如考生成绩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专业服从调剂者,将调剂到其他有剩余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未能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法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无历届生、应届生限制。
第十二条 艺体类招生使用各省统考成绩,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同分排序规则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相冲突,以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教育部和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颁发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池州学院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价格主管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教育厅等部门发布的最新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566-2748992、2748625、2748627(传真),电子邮箱:zsb@czu.edu.cn,微信公众号:池州学院招生办。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c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zu.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按相应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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