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 理工类 本科民办
哈尔滨华德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各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华德学院,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307。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中,省内同类学校率先通过的本科高校。学校是国家教育主管机关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全国民办教育双优单位,中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首批理事单位,黑龙江省文明校园标兵,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示范单位、免检单位,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学校,黑龙江省“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第四条 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华德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华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及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学校不设预留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份,按相关省的投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成绩排序,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成绩排序,美术类依次按专业课、文化课成绩排序)。
第十一条 中职类考生以专业大类,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及烈士子女等生源省特殊照顾考生,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投档成绩为准,对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在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江苏省、河北省、辽宁省、湖北省、广东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安徽省、江西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高考改革省份的招生专业,以考生所在省份的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确定考生专业。
第三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
第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外,学校还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此外,学校还募集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有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288号(地铁2号线终点)。
咨询电话:0451-88128888 88128666
邮 编:150025
学校网址: www.hhdu.edu.cn
哈尔滨华德学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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