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武侯区 艺术类 本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地址:
1.武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3.临空经济区校区:四川省资阳市资州大道777号,邮编:641300
注:我校美术学院2024级招收的9个专业的新生在四川音乐学院临空经济区校区就读。
第五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九条 毕业授位: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学位证书。参加学校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实施的“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以下简称“中高计划”)中澳“2+2”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对换学分,对达到中外双方毕业要求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澳方合作高校颁发外方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招生监督组,负责考试招生过程及录取结果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由招生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将根据各省(区、市)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使用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同分数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区、市)统考生源情况,拟定各专业分省计划,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若出现生源不足,专业计划需要调整时,由招生处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体检、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清”(即成绩优先)的办法择优录取。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学、音乐治疗、录音艺术、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等专业依据“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分别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按四川省的规定执行。
我校部分招生专业(招考方向)与四川省统考专业成绩认定关系及对唱法、器种、舞种的要求说明: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认定音乐教育类(器乐主项)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钢琴、电子管风琴、小提琴。
(2)录音艺术专业,认定音乐教育类(器乐主项)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钢琴、手风琴、电子管风琴。
(3)音乐学(理论)和音乐治疗专业认定音乐教育类专业成绩。
(4)音乐学(钢琴调律、提琴制作、管乐修造、民族乐器研制)各招考方向认定音乐教育类(器乐主项)专业成绩。钢琴调律的器乐种类为:钢琴。提琴制作方向的器乐种类为: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管乐修造方向的器乐种类为: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小号、大号、圆号、萨克斯管。民族乐器研制方向的器乐种类为:阮、竹笛、二胡。
(5)音乐教育专业,认定音乐教育类(声乐主项)或音乐教育类(器乐主项)专业成绩。唱法为美声唱法、民族唱法,器乐种类为钢琴。
(6)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钢琴、电子管风琴、小提琴。
(7)音乐表演(管乐与乐队训练)专业,认定音乐表演类(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小号、大号、长号、圆号、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萨克斯管、打击乐。
(8)音乐表演(音舞)专业,认定音乐表演类(声乐方向)专业成绩。唱法为:美声唱法、民族唱法。
(9)音乐表演(钢琴、钢琴伴奏)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钢琴。
(10)音乐表演(西洋铜管)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小号、大号、长号、圆号。
(11)音乐表演(西洋木管)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木笛。
(12)音乐表演(西洋弦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竖琴。
(13)音乐表演(西洋打击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小军鼓、马林巴、定音鼓。
(14)音乐表演(民族弹拨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琵琶、扬琴、古琴、阮、柳琴、箜篌、古筝。
(15)音乐表演(民族管弦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二胡、唢呐、笙、竹笛、大提琴。
(16)音乐表演(民族打击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大堂鼓、板鼓、排鼓。
(17)音乐表演(声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声乐方向)专业成绩,唱法为:美声唱法、民族唱法。
(18)音乐表演(手风琴、电子管风琴、电子钢琴)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手风琴、电子管风琴、电子钢琴。
(19)音乐表演(吉他、萨克斯管)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古典吉他、萨克斯管。
(20)音乐表演(流行器乐、爵士器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架子鼓(爵士鼓)、流行键盘(电子合成器)、电吉他、电贝司、民谣吉他、流行萨克斯管、爵士大贝司、爵士吉他、爵士萨克斯管、爵士长号、爵士小号。
(21)音乐表演(流行演唱、爵士演唱、现代音乐制作)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声乐方向)专业成绩,唱法为:流行演唱。
(22)舞蹈表演(爵士舞、街舞)专业,认定舞蹈类专业成绩,舞种为:流行舞。
(23)舞蹈编导专业,认定舞蹈类专业成绩,舞种为:中国舞。
(24)舞蹈学专业,认定舞蹈类专业成绩,舞种为:中国舞。
(25)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中国民族民间舞)专业,认定舞蹈类专业成绩,舞种为:中国舞。
(26)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认定舞蹈类专业成绩,舞种为:国际标准舞。
(27)表演专业,认定戏剧影视表演专业成绩。
(28)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成绩。
(29)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等专业,认定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成绩。
2.艺术史论、艺术管理、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分文理科安排计划,按高考文化成绩录取。
3.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统考成绩相同时,再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报考“中高计划”(广播电视编导、艺术史论)的四川省考生适用本办法。
(二)非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1.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体检、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区)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使用生源省(市、区)统考成绩录取的音乐类(含录音艺术专业)、舞蹈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招考方向),依据“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根据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采用“志愿清”的办法录取。即:分别按各专业(招考方向)的志愿顺序,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未满额,则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剂到综合成绩互认的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统考成绩相同时,再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按生源省(市、区)的规定执行[若生源省(市、区)无明确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则参照四川省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执行]。
我校招生专业(招考方向)与各省(市、区)统考专业成绩认定关系及对唱法、器种、舞种的要求,参照四川省统考专业成绩认定关系及对唱法、器种、舞种的要求,生源省(市、区)有不同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另作说明。
2.使用生源省(市、区)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成绩录取的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等专业,依据“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采用“分数清”的办法录取。即:根据我校在生源省(市、区)投放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数之和拟定最低综合成绩录取分,在此分之上,按分排序,遵循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随机调剂到尚未录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统考成绩相同时,再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按生源省(市、区)的规定执行[若生源省(市、区)无明确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则参照四川省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执行]。若出现不服从调剂、色盲等原因导致录取不满额的情况,则按投档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安排专业和录取。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等专业,认定生源所在省(市、区)的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
3.艺术史论、艺术管理、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安排在普通类相应批次,按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投档批次、投档科类、投档规则等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是: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报考“中高计划”(广播电视编导、艺术史论)的非四川省考生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专业投档批次、投档比例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所有专业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专业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和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 学校的招生专业对高考科目组合无要求;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学制: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方向)、雕塑专业为五年制,其他各专业均为四年制。“中高计划”所涉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四川音乐学院学习,第三、四学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学习。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各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第二十二条 报考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3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3cm。以考生体检表上的身高为准。其他艺术类专业无身高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制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招生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请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28-85430120,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四川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举办考前辅导班、承诺录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5430270、028-85430022
邮件地址:zsc_sccm@qq.com
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sccm.cn
学校官方微信: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www.sccm.cn/dz_zsc.html
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四川音乐学院招生
第十章 复查复测
第二十九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专业水平复测。复查和复测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核通过,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招生处解释。
本章程如与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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