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 理工类 本科民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工商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颁发证书。
1. 学校全称:云南工商学院
2. 学校国标代码:13909
3. 办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新城
4. 邮编:651701
5.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专科的学历教育资格。
6.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7.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全日制专科,学制为三年。
8.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云南工商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区、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考生的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依次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录至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市)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 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2. 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的计算方式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 若考生综合成绩计算结果相同时,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
较高者。
4. 若与生源地唯一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十五 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 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2. 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
优录取。
3. 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4. 若与生源地唯一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由于特殊原因,考生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原则上学校可尊重考生意愿调剂。
第十七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专科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男身高173cm—185cm,女身高163cm—175cm,身材匀称、五官端庄、肤色健康,面、颈、手部无明显痕迹斑点、无文身、听力正常、口齿清楚、无色盲、无狐臭、无潜在急慢性疾病。录取以上专业的考生,开学报到后须参加校内面试,面试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专业。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本科护理学、本科助产学、专科护理专业的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男身高160cm以上,女身高150cm以上,无色弱、无色盲。录取以上专业的考生,开学报到后须参加校内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专业。
第二十一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可登录各省(区、市)招生信息网或学校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本科、专科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学校《2024年入学须知》,学费由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物价局核定为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2024年入学须知》。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南工商学院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构建了“奖、贷、助、勤、补、免”为主线的帮困助学育人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工商学院2024年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由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邮 编:651701
电 话:0871-67978799、67978800
传 真:0871-67978755
微 信:YTBU1999
网 址:http://www.ytbu.edu.cn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景观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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