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区 军事类 本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收青年学生工作实施办法》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收青年学生(符合生源所在地高考报名条件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英文名称:China Fire and Rescue Institute,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雁路4号。
第四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前身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种学院。根据中央跨军地改革部署,2018年9月30日转隶应急管理部领导,同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承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养、专业培训和科研等任务。目前,设置消防指挥、消防工程、飞行器控制与信息工程、抢险救援指挥与技术、消防政治工作、火灾勘查、航空航天工程7个本科招生专业,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7000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学院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院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队务处、纪检审计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
(二)根据教育部和应急管理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本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院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核复检;
(七)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协助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本院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才需求,按照定向原则编制分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由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遂行任务的特殊性,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收女生计划数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
第九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条 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的青年学生,须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且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至2022年8月31日);
(五)参加生源地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心理测试、面试,结论均为合格。
第十一条 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
第十二条 体格检查标准参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要求为其他专业合格;政治考核标准参照《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心理测试和面试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共同推进航空救援专业人才联合学士学位培养,设置消防指挥专业(直升机飞行与指挥)、航空航天工程专业。两个专业均采用“1.5+2+0.5”培养模式,即联合培养学员第一至第三学期在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学习,第四至第七学期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习,第八学期在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学习。
第十四条 消防指挥专业(直升机飞行与指挥)、航空航天工程专业只面向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9个省份招生。
第十五条 报考消防指挥专业(直升机飞行与指挥)的考生,体格检查、心理测试还需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要求;报考航空航天工程专业的考生,色觉要求无色弱。
第十六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开设非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考生中,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投档。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九条 对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心理测试、面试均合格,投档分数达到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的省份,需达到本省单独划定的相应分数线),并符合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调档要求的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和培养方向。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和培养方向调剂,则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和培养方向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含)。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加分在投档、分专业和培养方向时均适用。
第二十二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录取规则:考生须满足学院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专业录取时参考同排位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消防政治工作专业比较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其他专业比较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三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通知书以快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章 复核复检
第二十四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并完成学生的档案审核、政治复核和体格复检。复核复检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学员待遇和毕业分配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核复检合格者取得学籍,办理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手续,享受学员待遇,按标准发放津贴、伙食补助以及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
第二十六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员,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员,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消防指挥专业(直升机飞行与指挥)、航空航天工程专业的学员,达到联合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且符合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由中国消防救援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注明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员毕业并通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原则上按照属地分配原则,录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其中:消防指挥专业(直升机飞行与指挥)、航空航天工程专业的学员毕业按生源地就近录用到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两个航空救援支队,生源地为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的,录用为大庆航空救援支队干部;生源地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的,录用为昆明航空救援支队干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事宜,可通过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网站、咨询电话了解。
第二十九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雁路4号,邮政编码:102202;
(二)招生网站:https://www.cfri.edu.cn/zs;
(三)招生办公室邮箱:xfxyzb@163.com;
(四)咨询电话:010-69787118,69787119。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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