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 医药类 本科公办
一、学校自然情况
1.高校名称(全称):沈阳医学院
2.办学地点及校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3.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5.办学形式:全日制
6.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44.4万平方米(约合665.7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3.0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7.8平方米;生师比12.8;专任教师739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72.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9910.5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4687.1元;图书107.2万册,生均图书79.1册。
二、招生计划安排
1.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无预留计划。
2.语种要求: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只开设英语课程,建议其它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3.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4.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设置的招生专业计划,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选考科目不得修改,须与2019年公布的选考科目保持一致)。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三、专业设置说明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学习 年限 |
科 类1(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种类2(采用3+1+2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授予学位 门类 |
学费 (元/年/生) |
1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5 |
8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医学 |
5500 |
2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5 |
8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医学 |
5500 |
3 |
100202TK |
麻醉学 |
5 |
8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医学 |
5500 |
4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5 |
8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医学 |
5500 |
5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5 |
8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医学 |
5500 |
6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5 |
8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医学 |
5500 |
7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4 |
7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理学 |
5500 |
8 |
101101 |
护理学 |
4 |
7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理学 |
5500 |
9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4 |
7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理学 |
5500 |
10 |
100701 |
药学 |
4 |
7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理学 |
5500 |
11 |
082702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4 |
7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工学 |
5200 |
12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4 |
7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理学 |
5500 |
13 |
101102T |
助产学 |
4 |
7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理学 |
5500 |
14 |
080711T |
医学信息工程 |
4 |
7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15 |
100801 |
中药学 |
4 |
7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理学 |
5500 |
16 |
071002 |
生物技术 |
4 |
7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理学 |
5200 |
17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4 |
7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理学 |
5200 |
18 |
120414T |
养老服务管理 |
4 |
7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管理学 |
5200 |
19 |
101101 |
护理学 |
3 |
6 |
专升本 |
专升本 |
理学 |
5500 |
20 |
520201 |
护理 |
3 |
6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5000 |
|
21 |
520202 |
助产 |
3 |
6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5000 |
|
22 |
520301 |
药学 |
3 |
6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5000 |
|
23 |
520501 |
医学检验技术 |
3 |
6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5000 |
|
24 |
520502 |
医学影像技术 |
3 |
6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5000 |
|
25 |
520601 |
康复治疗技术 |
3 |
6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4500 |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1.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沈阳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沈阳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费情况
1.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
2.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办法
按辽宁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及省财政[2006]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3. 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
(1)奖、助学金
A.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为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为2750元,按学年评选,分秋季和春季学期发放。
B.综合奖学金
根据《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实行,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金额分别为2000元/学年,1200元/学年,600元/学年,按学期评选和发放。
C.院长奖学金
根据《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实行,院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金额为4000元/学年。
以上奖学金获奖面达40%以上。
(2)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已开办生源地贷款地区的考生如需申请助学贷款需在生源地当地办理。
(3)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措施
我校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建立以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通过课余时间的劳动获得补助。
六、录取办法
1.投档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在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本校生源情况、计划情况及模拟投档线,以不低于招生计划1:1,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高校要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3.院校志愿及录取
普通类本科批、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各专业批次设置情况,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原则。
对实行高考改革省份,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及学校官方网站公布为准。辽宁省2022年实行“3+1+2”模式新高考,学校(专业)按物理学科类、历史学科类分列招生计划,分别投档录取。
4.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
在录取中学校承认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录取规定。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按照“专业+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不做调剂处理;按照“专业组+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在录取过程中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有明确要求的省份,执行该省有关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的省份,理科或物理学科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历史学科类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本科护理学、本科助产学、专科护理、专科助产专业招生男女不限,男生只招填报本科护理学、本科助产学、专科护理、专科助产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报考专业时需符合我校设置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及录取规则按该省确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专升本的录取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6.联系电话、网址
网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696
传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symczs@163.com
七、其它规定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沈阳医学院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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