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2024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为确保北京电影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北京电影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电影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电影学院。根据教育部和我校有关规定,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我校为符合毕业要求的本科学生、高职(专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本章程中提到的高职均为专科层次。
第四条 学校分为海淀校区和怀柔校区(建设中)。海淀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怀柔校区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瑞丰大街1号。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艺术类校考专业招生、艺术类非校考专业招生、普通类专业招生,学制四年;普通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全部为艺术类专业招生,学制两年。
第六条 北京电影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北京电影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北京电影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高职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北京电影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北京电影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十条 北京电影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校考本科专业:戏剧影视导演、表演、影视摄影与制作、录音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与科技、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新媒体艺术、产品设计、跨媒体艺术、摄影、动画、漫画、数字媒体艺术。艺术类校考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校考本科各专业(招考方向)招生计划以《北京电影学院2024年艺术类校考本科招生简章》为准。
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非校考本科专业: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学、影视技术、广播电视编导。普通类本科专业:文化产业管理、数字媒体技术、网络与新媒体。艺术类高职专业:戏剧影视表演、人物形象设计、影视动画。以上三类专业均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各专业(招考方向)的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北京电影学院本科、高职招生无预留计划。所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计划数均向考生公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