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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

甘肃-兰州市 理工类 本科公办

1919年 甘肃省 2430亩

兰州理工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2024-05-09 22:40 来源:兰州理工大学 浏览:4155 手机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甘肃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国家大学生创新型实验计划、教育部卓越工程师计划入选高校,国家国防教育特色学校。是我国首批学士、硕士学位授权高校,是甘肃省第一所具有工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第一所设置工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型为:普通类、综合改革类、艺术类、贫困地区专项、内地新疆班等。2024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考试监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领导开展学校本科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制定分省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以甘肃省教育厅批复为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六条学校认可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政策性加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提档和确定专业。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或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生源省份提供的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提供同分排位的省份按照同分排位规则排序,其他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成绩之和、外语成绩排序确定。若投档成绩和上述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学校其他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生源所在地投档规则,择优录取,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部分专业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专业组为投档单位进行招生录取的省份,专业调剂仅在考生所报专业组内进行)。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产品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取得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的本科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照生源省份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含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且生源省份无明确同分排序规则,则按考生专业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依次排序确定;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控制分数线的前提条件下,学校按其专业志愿序列和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

第十五条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十六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七条预留计划及使用

1.根据教育部及甘肃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

2.学校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生源质量和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3.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会议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经兰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由公共课学分学费和专业课学分学费组成。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标准如下(甘发改收费[2012]1877号):工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5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为4000元/学年。

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学费5500元/学年,三、四年级学费14000元/学年(甘发改收费[2012]1464号)。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等机构,同时建立了多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制度,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学校名称为“兰州理工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兰州理工大学办学地点在甘肃省兰州市。兰工坪校区地址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彭家坪校区地址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6号。本科生住宿标准6人/间,住宿费800元/学年;彭家坪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6号,本科生住宿标准6人/间,住宿费900元/学年。中职对口升学学生培养地点在甘肃省酒泉市,住宿标准6人/间,住宿费900元/学年。

学校网址:https://www.lut.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haosheng.lut.edu.cn

本科招生电子信箱:gdzb@lu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931-2973947,0931-2755263(传真)

邮编:730050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兰州理工大学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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